医生或临床心理学家与病人倾谈,了解他的思想、感觉及行为表现,为他进行情绪评估。病人亦需记录自己每天的情绪状态、睡眠情况等,以帮助进行准确的诊断。碍于病人的情绪可能会影响他的判断,医生或临床心理学家也可能会邀请病人的家属倾谈,希望能更全面了解病人的情绪表现。 根据2000年美国精神科学会《诊断及统计手册》第四版修订版(DSM-IV-TR)及一些国家大型研究中心的诊断标准,出现以下的情况可诊断为躁郁症: (1) 躁症: A. 至少连续一星期,出现异常及持续的高涨、兴奋、或暴躁的情绪。(若曾因躁狂而需住院治疗,则任何时间皆足以作诊断) B. 在情绪异常期间,持续出现以下病征中的 3 个或以上,并达显著程度:(若只是暴躁而非高涨或兴奋,则需至少 4 个病征) 1. 自尊心膨胀或自大。 2. 睡眠需要减少 (例如只睡 3 小时便觉得足够)。 3. 比平常多说话,或不能自制地说个不停。 4. 思想或意念飞跃,或自觉思维在奔腾。 5. 易于分心。(即很易被不重要或无关的外界刺激分散注意力) 6. 目标主导的计划及活动增加 (如社交、工作、学业或性行为),或思想行为焦躁激动。 7. 过度参与可给自己快感,但能引致痛苦或负面后果的活动 (如无节制的购物、不慎重的性行为、或鲁莽愚蠢的投资)。 C. 以上征状并不符合混合型发作的征状。 D. 这状态已足以构成对工作、社交、人际关系的严重损害,或必须住院以防止伤害自己或他人,或已出现幻觉、妄想等之思觉失调征状。 E. 这些征状并非因药物(例如滥药或药物治疗)直接引起的生理反应、或一般疾病(例如甲状腺机能亢进)而致。 (2) 轻躁症: A. 至少连续四天出现持续的高涨、兴奋或暴躁的情绪,与平日非抑郁状态的心情明显不同。 B. 在情绪异常期间,持续出现3个或以上的躁症病征,并达显著程度。(若只是暴躁而非高涨或兴奋,则需至少 4 个病征) C. 该状态与情绪稳定时比较,明显有异常的变化。 D. 其他人已可察觉到该情绪异常及行为表现。 E. 这状态的严重性未足以构成对社交、工作的严重损害,或未严重至必须住院治疗,或未至出现幻觉、妄想等之思觉失调征状。 F. 这些征状并非因药物(例如滥药或药物治疗)直接引起的生理反应、或一般疾病(例如甲状腺机能亢进)而致。 (3) 抑郁症: A. 病人持续两星期以上,出现5个或以上抑郁征状,当中必须包括 (1)情绪忧郁或(2)几乎对所有活动失去兴趣: 1. 差不多每天大部份时候都出现忧郁情绪,而这情绪可经主观敍述(例如感到难过或空虚),或由其他人察觉得到。(例如经常流泪) 2. 差不多每天大部份时候都明显地对任何或几乎任何活动失去兴趣或乐趣。(可主观地敍述或由其他人察觉) 3. 在没节食的情况下,体重仍明显下降或增加(例如在一个月内体重增减超过5%),又或几乎每天的食欲都下降或增加。 4. 几乎每天都失眠或不睡。 5. 几乎每天行动或说话都比平时激动或迟滞。(这情况可由其他人观察得到,而非纯主观的感觉) 6. 几乎每天都感到疲累或失去动力。 7. 自我价值低或出现过份而不恰当的自责(可能属妄想性),这情况几乎每天如是。(非纯因患病而自责或内疚) 8. 思考力或专注力减退,或失去决断力,而这情况几乎如是。(可主观地敍述或由其他人察觉) 9.反复想到死亡(非只害怕死亡)、或不断浮现没具体计划的自杀念头,甚至有计划地去自杀。 B. 以上征状并不符合混合型发作的征状。 C. 这些征状令病人明显地受困扰或日常功能严重受损,例如学业、工作、社交或家庭关系。 D. 这些征状并非因药物(例如滥药或药物治疗)直接引起的生理反应、或一般疾病(例如甲状腺机能亢进)而致。 E. 这些征状不能以丧亲所能解释,即亲人死去后,征状持续两个月以上,或具以下的特点:对身体机能造成显著的损害、病态地感到自我价值低、出现自杀念头、出现思觉失调的征状或思想行动迟缓。 回页首 |